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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公安局 关于在临沂市主城区重要水域禁止违法违规涉渔活动的通告

来源:临沂日报 2019-06-12 10:37   https://www.yybnet.net/

为保护和改善临沂市主城区全民所有的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推进全市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临沂市主城区重要水域禁止有关违法违规涉渔活动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域范围

沂河,自长春路(北外环)沂河大桥至刘家道口拦河闸全民所有的水域;祊河,自角沂橡胶坝至三河口全民所有的水域。

二、禁止以下行为

未经批准从事捕捞活动;

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使用绝户网、迷魂阵、地笼及其他禁用的渔具捕捞;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三无”船舶从事渔业活动;

其他违法违规涉渔活动。

三、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在主城区重要水域范围内从事捕捞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依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对当事人(所有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市级涉黑举报电话:0539-8102782。

四、鼓励、保护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渔违法违规活动及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539-8202209。

五、通告自6月1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公安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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