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0日讯 (记者孙飞霞)19日,临沂市下发《关于临沂主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将在主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通告,在临沂市主城区北至长春路,南至罗程路、华夏路,东至温泉路,西至京沪高速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另外,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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