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日讯 (记者张庆举) 2018年12月29日上午,临沂市暨兰山区贯彻实施《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启动仪式在临沂人民广场举行,《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委副书记郑德雁出席。
据了解,《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通过表彰奖励、优先优惠、支持帮扶、信用评价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支持保障。条例鼓励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无偿献血等五种高尚道德行为;提倡友善待人、尊师重教、弘扬沂蒙精神等十八种文明行为。条例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文明出行、文明生活、文明旅游、文明商贸经营、文明养犬七个方面,对经常发生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五十五种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还对公众反映集中、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十四种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这为临沂市的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郑德雁指出,《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临沂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必将对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塑造良好城市形象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郑德雁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学习宣传好《条例》,发挥领导干部示范表率作用,通过知识竞赛、家长学校、市民讲堂等方式,丰富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密度,营造全民学《条例》的浓厚氛围;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与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互促共进,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一批反面典型,发挥震慑警示作用,引导市民群众自觉摒弃陋习,倡树文明新风;要监督落实好《条例》,通过人大、政协视察检查、文明办调度通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方式,增强监督合力,推动《条例》落实,努力把文明临沂建设得更加美好。
市领导丁善余、王晓嫚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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