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1日讯 (记者袁文潇) “11月18日,我和朋友到蒙山大道与金雀山路交会附近的KTV唱歌,自带的零食却被店家没收,这让众人很尴尬。”11月21日,市民孙女士拨打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
“18日晚,我约几位好朋友一起去唱歌,因为 KTV的零食比外面贵一倍不止,我们就在超市买了部分零食准备带进包厢,却被服务员给没收了。”孙女士表示,随后她们找主管交涉无果,众多好友为此不欢而散。
据KTV服务员称,他们店内是有规定的,尽管门口没有“禁止自带零食”的相关标识,但也不能自带零食。而当记者咨询是否知道没收零食属于违规行为时,工作人员则表示不清楚。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售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KTV禁止消费者自带零食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KTV出售的相关商品。”彭海提醒,如遇此类条款,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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