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七次修订,也是1994年以来修订力度最大的一次。此次修法是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次根本性改革,标志着个人所得税由传统税制向现代税制转变。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给人民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个税的每一次改革都备受关注。自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讨论。本文试就大众普遍关心的个税改革相关内容进行交流,对于某些认识误区和倾向做简要的分析。
误区一:认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越高越好
【解析一】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应与当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相适应
个人所得税历经七次改革,自1980年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800元/月后,我国先后三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分别是2006年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每次调整,都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本次改革上调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至5000元/月(6万元/年),从调整幅度看,与上次力度相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调查数据,从社会的收入水平看,2017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1578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与当前普通职工收入水平是基本适应的。从支出角度看,201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037元/月,按平均每一个就业者负担1.9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为3900元/月,显然本次调整不仅覆盖当前的消费水平,而且还留有余地,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解析二】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要适当
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后,就业总人数中纳税人所占的比重,将由过去的44%下降到15%。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过高,纳税面就会过窄,难以发挥个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同时,减除费用标准越高,会给高收入者带来更大的减税额度,中低收入者享受的减税额度相对小一些,呈现“累退性”,有悖于调节收入的初衷。
【解析三】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应与未来改革方向相衔接
本次改革不是终极改革,今后还将进一步深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改革,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需要与今后的税制改革方向适当衔接。
误区二:认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应该实行地区差别政策
【解析】一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兼顾了富裕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二是如果各地设定不同起征点,会在一定程度上因个税壁垒影响人员、产业正常流动,甚至出现欠发达地区产业向发达地区逆向流动的情况,加剧地方经济差距,也容易造成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三是从国际上来看,各国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都是统一的,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误区三:认为税率降低有限,最高税率45%保持不变,税负仍然过重
【解析】本次综合所得税率的优化调整是,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 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显然扩大了中低档税率覆盖面,大大减轻了中等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
举例说明,假设一名普通职工各类社会保险金为2000元,在不考虑专项扣除的前提下,当月收入为1万元时,其目前每月应纳税额为345元,改革后平均每月最高应纳税额为90元,纳税额减少255元,降幅约为74%。当月收入达到1.5万元时,其目前每月应纳税额为1370元,改革后平均每月最高应纳税额为590元,纳税额减少780元,降幅约为57%。
之所以没有下调45%的最高税率,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的社会收入差距仍然较大,2016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65,超出国际警戒线,保持最高税率45%不变,有利于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导向,回应社会呼声。据统计,目前适用45%最高税率的工薪纳税人仅占全部工薪纳税人的1.5‰。并且高收入者在一定程度上也享受了这次组合减税的红利。二是世界上多数国家,例如OECD国家的最高税率基本稳定在41.5%左右,从美国最新税改来看,也只是小幅下调,从39.6%降为37%。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点,个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而不是全额累进税率,只就超过的部分适用较高一些的税率,即分段计税。所以不能把45%的高税率简单理解为征税过半。
误区四:认为征收方式由分项征收变为综合征收,税负会加大
【解析】事实正好相反,在分项征税条件(分类征税模式)下,由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即使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也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平。举例说明,如果个人取得3500元工资薪金,由于目前的费用扣除标准就是3500元,因此该人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取得的是3500元劳务报酬,却需要缴纳540元个人所得税,即:(3500-800)×20%,显然很不公平。
草案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由分项征收变为综合征收,只是计征方式的改变,本次改革的重点内容在于“三重”减税联动,即“提高起征点+扩大低档税率范围+专项附加扣除”,总体上将使纳税人负担下降。
误区五:认为专项附加扣除是据实扣除,刺激炒房和贵族教育
【解析】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涵盖住房、医疗、教育三大民生领域,兼顾个人生活支出差异,将更加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无疑有助于实现精准化的税收公平。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已经按照社会平均水平考虑了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和赡抚养系数因素,专项附加扣除具有“叠加”扣除性质,因此专项附加扣除不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而是按一定的限额或定额扣除。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也最大限度地简化征管操作,便于纳税人执行。具体范围和标准需要结合居民家庭有关费用支出的总体情况研究确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房贷利息抵扣个税就是所有利息支出都会被据实扣除,实际上是不符合个税改革方向的。在个税改革具体执行时,一定会对房贷利息扣除等增加一定限制,区分投资型房产与居住型房产,不会给炒房投机者以可乘之机。
同样,在子女教育方面,贵族教育、校外辅导班等费用支出也不应纳入扣除之列。总之,专项扣除不等于无限制扣除,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相应标准。个税的专项扣除额是为减小收入差距而设置,不会因此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和带来房价上涨等问题。
(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 刘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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