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还有如此不靠谱的求职者!”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日,负责面试李启铭的 HR把他的简历发到了一个由500人组成的广告行业HR微信群里,并在群里通报了他在此次招聘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面试迟到,行为浮躁,好不容易跟他谈妥了薪资却被‘放了鸽子\’……”鉴于这些“劣迹”,群内不少HR发言表示将把他“拉黑”。
@杂吻家:相信很多企业都特别反感这样“任性”的招聘者,毕竟太随性妄为。对于应聘者来说,无论去什么样的企业应聘,都应该拥有基本的应聘素质。比如准时参加应聘,如果连这个都无法保证,即便你有再多的客观原因,都是不被接受的,所以你要做的就是提前,可以早到,千万别迟到,这最基本的要求。
至于企业这样做,或许是通过共享信息来节约招聘成本,有选择性地招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私自把应聘者信息进行分享,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权之嫌?又或者某个应聘者真的是因为特殊情况而迟到,一次性拉黑,是不是对应聘者后续应聘造成影响?每个企业的应聘标准不同,企业还是要通过面试,对应聘者客观了解的情况更清楚。
换个角度来看,如果我们的社会早日能有一种诸如诚信的考评体系,比如类似支付宝的芝麻信用,虽然不是说你分数越高,就代表你越靠谱,至少分数越低,靠谱的程度有待商榷。这样大家会更注重自己的信用,这样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信用提升,对公民的基本素养提升也是有帮助的。
@临沂五中王世卢:共享招聘“黑名单”是违法行为。招聘者依据自己的要求,对应聘人可以录用,也可以拒聘,这是他们的权力;但绝不能把应聘者的所谓“存在问题”输入微信群予以通报。这不但侵犯了应聘人得隐私权,且给应聘人今后的应聘造成困难。况且,你对应聘人的认定,不一定正确。他“面试迟到”,你调查原因了吗?如果因“见义勇为”或“救死扶伤”而迟到,那就是优点。一言以蔽之:未经当事人许可,将他人“问题”通报,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王甄言:作为用人单位,借助“黑名单”过滤应聘者,以提升招聘效率,确保招聘到“对的人”,避免遇上那些失信失德者,动机或许没错。问题是,在没有规则约束的前提下,谁能保证这份名单的公正性?
事实上,有企业就把曾经有过维权行为的求职者列入共享“黑名单”,对其变相“惩罚”。就算不是借机报复,也难保不会出现企业人力资源专员出于偏见将人拉黑的情况。之前企业HR招聘暗中搞地域歧视的情况,没少曝光过。
对企业来说,不应偏信共享招聘“黑名单”:一来,每家企业的用人要求不一样,个别求职者的特点在一家公司是缺点,在另外一家或许是优点,别因此错过可用之材;二来,求职者过去是个“刺头”,现在未必是,在法外行身份歧视之事不妥。
而对有关部门而言,有必要对此紧急叫停并尽快立规:就业关乎很多人生存的基础,企业设共享招聘“黑名单”,很可能封死部分求职者的就业大门,将其逼上绝路,还造成“谁维权谁就难就业”的求职困境,加剧用人关系失衡。还要通过动态监测、常态监督,对涉及歧视、名誉侵权等申诉及时介入查处,避免此举成为报复工具、侵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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