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分管负责同志:1.发生死亡2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4.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5.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主要负责同志:1.年内发生2起死亡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重大敏感时期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参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视情况约谈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驻临单位和市管企业负责同志。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县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约谈会议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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