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发布2017年第七批终生禁驾名单,98人“榜上有名”。其中咱临沂有13人。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被终生禁驾的原因,一般有两个:
1、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2、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13人终生禁驾名单如下:
临沂,张广君,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临沂,孟亮,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临沂,靳孝云,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临沂,赵清锦,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临沂,李发运,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临沂,周茂玺,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临沂,葛连华,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临沂,王泽义,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临沂,邓欣,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临沂,王茂文,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临沂,高飞,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临沂,田茗中,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临沂,刘衍君,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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