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众报蒙阴讯(通讯员李长富)6月12日,蒙阴县人民法院就王某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2019年1月1日16时许,尚处于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期间的王某丙,酒后乘坐岱崮至蒙阴的客车回县城,坐在驾驶座右后侧的座位上。乘车期间,王某丙无故阻拦关闭车门,被驾驶员张某某制止。17时许,客车搭载14名乘客以62km/小时的速度行驶至234省道张家口子村下坡路段时,王某丙突然上前用左手揽住驾驶员的脖子并将右手伸向其面部,严重影响了驾驶员正常驾驶。期间,逆向车道对向行驶过来一辆重型半挂车,驾驶员紧急采取措施制动停车,加之乘客徐某某冲上前将被告人王某丙拉开,才避免了危险的进一步扩大。
据了解,2018年9月17日,王某丙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王某丙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48.7mg/100ml,系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时的他正处在取保候审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丙在公共客运班车行驶过程中故意拉拽驾驶人员,妨害驾驶员安全驾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某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丙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在2017年,王某丙就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更为可叹的是,王某丙的妻子就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了身体伤残。喝酒成瘾,屡教不改,这下,王某丙在监狱里好好反思醒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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