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5日讯 (记者赵泽军)“说好的是意向金,不买商品可退款,现在买不了那么多了,意向金却不退。”25日,家住蒙阴的石先生拨打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
据石先生介绍,2017年2月,他在路过县城新城路与新华路交会处时,看到一家灯饰店在搞活动。“店铺承诺只要现场参与活动,以后随时购买店内商品,可享受折扣,而且不买了该意向金也能退,我便现场参与了活动,并按要求交纳了1000元意向金。”
石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交纳费用后,对方开了一张收据,并在收据上写着:按照2月25日砍价会价格执行。石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1月房子装修,他到该灯饰店购买灯具,“本来我想多买些的,可没有多少合适的,便买了150元左右的灯具。按照当时的承诺,不买了意向金是可以退的,后来结账时我便提出退款,没想到却遭拒绝。多次沟通,对方就是不同意,非让全部消费不可,这不是强买强卖吗?”
随后,记者根据石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了该商家。“当时是有这个活动,但该客户的情况我还不了解,我向领导汇报下,尽快给予处理。”其工作人员表示。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表示,意向金并非定,两者的法律概念不同:意向金是购买商品的意向,是一种订金或预付款,它是属于附条件的定金;而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约束力也不同:意向金不能约束卖方,不涉及违约等问题;定金则会约束买卖双方,如有一方反悔,那么定金不予退还、或者双倍返还。
“根据相关规定,商家在收取意向金时,虽然普遍没有达成正式协议,但在法律上也是一种预付款合同,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如果消费者没有购买商品,商家应该及时退回‘意向金’,但由于只是‘意向金’,商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定金’,则收款人一旦违约,应双倍返还;交款人违约的,则‘定金’被罚没。”彭海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交纳意向金时要拿好收据,并注明退款说明,不要只做口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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