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讯 退伙后仍以合伙人名义对外“售货”,收钱后不供货还携款潜逃,汪某为5万多元钱大费周折。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限期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汪某系该县某村村民,中专文化,某化工厂下岗职工。2011年,汪某与李某、王某在该县某镇一大院内合伙开办肥料厂。2012年12月1日,汪某将厂子转让给肖某,退出合伙。2013年1月18日,肥料经销商班某电话联系购买肥料,汪某掩盖已退伙的事实,与班某商定以11万元的价格销售120吨硫钙镁化肥。3日后,班某向汪某的农行账户打款5.49万元。汪某收到货款后联系了肖某,并将货款汇去,肖某嫌价格太低便将货款退回。后班某多次催促发货,汪某均谎称已发货,后来竟悄然逃匿,所得货款均用于其个人消费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 5.4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兰珊 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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