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2日讯 (记者张慧通讯员兰珊 真真) 为使豆芽外观好看增加销量,临沭一对农民夫妻非法使用禁用食品加工剂。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妻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扣押的“无根水”68支予以没收处理。
据了解,从2009年起,杨某及其妻高某利用所租的县城某农贸市场的摊位,生产销售豆芽。为了不让豆芽长根须,杨某在生豆芽的过程中添加了“无根水”豆芽生长素,并将该豆芽在农贸市场售出,其妻高某偶尔也帮忙售卖。2014年7月26日,警方在杨某家中当场查扣了其生产的有毒豆芽800斤、“无根水”68支及生产豆芽用的60口大缸。经抽样检测,所扣押的豆芽中均含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这两种成分在2011年被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禁止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警方当日将这些豆芽及缸销毁,并将杨某刑拘,后将其妻高某抓获归案。2015年1月9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高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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