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8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邹旭 丽丽)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青年王某阳因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违法信息,近日被莒南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1月至9月初,王某阳利用多个微信,在朋友圈内大量转发销售香烟、催情药、订制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信息等违法信息。
2018年9月5日,王某阳被抓获归案。
2019年1月17日,检察机关以王某阳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阳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鉴于被告人王某阳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阳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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