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1日讯 (记者袁文潇) “11月20日,我在莒南县天桥路中段一饭店请客,吃完后,前台服务员却不给开发票。”11月21日,莒南县刘先生拨打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希望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刘先生告诉记者,20日中午,他在莒南县天桥路中段一饭店请客,一共消费了669元,要求开发票时,服务员不给开且态度蛮横。
当日下午,记者采访了该饭店,饭店老板表示,发票随时可以给开。“当时是个误会,前台服务员是新来的员工,一些工作情况并不是很了解。”随后,刘先生表示会尽快去饭店开具发票。
□市民提醒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顾客消费后开具发票既是饭店的义务,也是消费者的权利。商家不开发票,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变相逃税行为。发票作为消费者的付款凭证,是日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有效证明,消费者应积极索要票据。”
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外出消费,一定要把店家开具的收据发票等票据保存好,以免出现问题时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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