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8日讯 (记者赵泽军)“说好的购房赠购物卡,现在却没了!。”26日,家住莒南的王先生拨打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他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销售人员承诺,只要买房就送一张价值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可没想到,房子是买来了,购物卡却迟迟拿不到。
据王先生介绍,2017年7月,他在位于县城十泉路附近一小区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子。“最初是朋友介绍的,我前前后后跑了好几次售楼中心,因为价格问题,一直犹豫。”王先生说,“也是后来去的那次,销售人员称有活动,买房子就送价值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我就购买了。签订购房合同后,工作人员说,等一系列手续办完,就会把卡给我。”
王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最初他以为开发商可能需要对买房的业主做一个统计,也就没在意,但后来却迟迟未兑现。“期间我们多次联系,工作人员每次都诚恳表示肯定会兑现,正在走程序,希望耐心等待。”王先生告诉记者,让他没想到的是,今年5月份,房子都交付了,购物卡还没兑现,再去询问时,却被对方告知没有了。“多次沟通,他们却说这是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称由于代理公司没有把我购房及获得购物卡的信息及时上报,目前送卡活动早已结束,公司没有这块列支,他们协调过多次,也没办法解决。我就纳闷了,当时我们填写了由销售人员提供的活动确认单,也有通话录音,咋说变就变了?”
律师说法
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人员代表开发商卖房子,对购房人承诺的附加条件,应由开发商予以兑现。”如果双方有合同或协议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是口头约定,消费者应存留卖家口头承诺的证明,有录音或证人证言等证据,能证明确实是销售人员所承诺,开发商应该履行承诺。“不能以销售人员乱赠,或者工作人员失误为由拒绝履行,即使存在乱赠的情况,也应履行承诺后向销售人员追责。”同时,姜涛提醒,对于销售人员答应赠送的,消费者最好要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签字和公章都不能少,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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