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1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张晓娟) 近日,莒南县检察院对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薄某、陈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依法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薄某(男,30岁,山东利津人)驾驶鲁ED7605重型半挂货车(核载34吨,实载41吨),经长途奔波,于同日17时20分左右到达临港经济开发区。
薄某沿临港经济开发区化工园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经化工园西路与黄海九路交会处路口时,与沿黄海九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人陈某(男,28岁,山东临沂临港人)所驾驶的鲁QP3Z76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1人)相撞发生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
因该案事关重大,造成伤亡人数众多,临港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经初步侦查后,对薄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莒南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公诉科人员提前介入,到事故现场参与勘验检查,引导侦查,参与调查取证,指导收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
2018年2月24日,莒南县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对薄某进行讯问。因陈某在事故中受伤行动不便,莒南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到陈某家中对其进行讯问,查明案情事实。
此外,莒南县检察院通知事故中其他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以保证事故中其他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
莒南县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对薄某、陈某提起公诉。
经临港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薄某、陈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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