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众报莒南讯(通讯员徐向田崔海波)3月12日,莒南县岭泉镇东高岭村汲某家一只足有6斤重的大公鸡被人偷了。4月15日晚,警方将嫌疑人权某及秦某抓获。
秦某和权某都曾因盗窃罪被判过刑,两人还是同案犯。目前,秦某是一个有着1000多只鸡规模的养殖场主。可他平时不舍得宰杀自己所养的鸡吃,就和权某一起盯上了附近村民家养的鸡。自今年3月份以来,两人被民警抓获时已作案近10起,共盗窃鸡4只,鹅2只,涉案物品价值鉴定共案值664元。每次得手后,如果是只盗窃了一只鸡,他们就搭伙“打牙祭”;如果是到手了两只,他们就一人一只分了。
因秦某、权某一年内实施多次盗窃,涉嫌盗窃犯罪,已被莒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链接】盗窃数额较小为何涉嫌犯罪?
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以次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盗窃的次数,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另一种是以数额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多次盗窃所窃得财物的总价值,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两种情况分别在第4条和第5条第12项作了解释。《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一解释的出台为办理多次盗窃构成犯罪案件提供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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