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农刘言花钱为智障儿买了个智障女当媳妇,后因不满意又将智障女原价转卖他人,老农及其他相关人员买卖智障女的行为构成犯罪吗?答案是肯定的,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涉案人陈花(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限期缴纳)、庞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限期缴纳)、刘言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现年51岁的陈花系莒南县某村农民,文盲;现年56岁的庞加系临沭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现年58岁的刘言系莒南县某村农民,文盲。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7月下旬,案犯卫某美(在逃)弄来一名患有智障的中年妇女,委托陈花将其卖掉。同年8月,通过孟某(在逃)介绍,陈花将该智障妇女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言并获利300元。刘言收买该妇女后留在家中给其患有智障的儿子为媳,因该女与其子不能共同生活,今年2月初,刘言又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智障女转卖给人贩子庞加,庞加购买该女后放在家中,准备将其出卖,后被人举报,该女被警方解救,庞加被抓获归案,刘言获悉后投案自首,陈花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人拐卖妇女,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均构成拐卖妇女罪。刘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花、庞加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陈花、庞加从轻处罚、对刘言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析案释法】
拐卖妇女、儿童罪:选择性罪名,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实施其一即构成此罪)。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其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其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对行犯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案3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均有出卖目的,他们买卖被害人的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被害人虽系智障女、残疾人,但其法益仍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本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意在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花钱买媳妇”的人千万注意了,别再干这种傻事了,否则要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兰珊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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