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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女儿抚养费两年后反悔能否获支持

来源:农村大众报 2015-06-19 17:02   https://www.yybnet.net/

离婚时,为了能让女儿随自己生活,女方王某某主动放弃了孩子的抚养费,和丈夫张某某协议离婚。时隔2年后,王某某又以自己养活女儿经济压力太大为由,向前夫张某某索要抚养费,遭拒绝后,一纸诉状代女儿将张某某告上法庭,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求?近日,该案经莒南县人民法院板泉法庭法官多次上门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同意于每年元旦前5天内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到女儿18周岁为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春天,家住莒南县板泉镇的王某某和张某某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2013年1月,王某某和陈某某的婚姻没有经得住七年之痒的考验,因种种矛盾而协议离婚。当时,女儿还不满5岁,王某某为了得到女儿的抚养权,自愿放弃抚养费,为此,张某某同意孩子由王某某抚养,双方协议离婚。离婚2年后,也就是今年春天,王某某突然以自己养活女儿经济压力太大为由,向张某某索要女儿的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张某某一口拒绝,理由是离婚时,是王某某自愿放弃女儿抚养费的。王某某无奈将张某某告上法庭。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某已经和王某某协议离婚,但是张某某与孩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受影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且,随着孩子逐渐成长,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等相应支出水平也逐年提高,在母亲一人的收入不足以维系孩子生活、教育支出时,父亲应分担抚养责任。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到张某某打工的单位做思想工作,经过法官多次的耐心劝说教育,使张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思想,同意和王某某达成每年支付女儿3000元抚养费的调解协议。

(邹旭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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