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4日热线消息(记者 崔洪英)邹先生在一家公司当销售顾问,因进入工地时未戴安全帽受伤,事后他要求认定工伤却遭公司拒绝,公司认为是他自己违规而受伤,应由自己负责。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认为,公司无权拒绝,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
邹先生在莒南县一家房地产公司当销售顾问。今年1月份的一天,他因工作需要来到即将竣工的楼盘施工现场。按照公司规定,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可是邹先生嫌麻烦没有戴,然而,在他即将离开现场时被高处坠落的物体砸伤了头部,随后被急救车送进医院,公司也派人去医院看望了他并且还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
经过两个月的治疗,邹先生病情好转,但为此他付出了3万元医疗费和大量精力。在住院期间,邹先生家属向公司提出认定工伤的要求,而公司却认为,邹先生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范,才造成意外伤害,应由自己负责。公司出于关心已经派人慰问并垫付1万元医疗费,已经尽到义务,因此不会为他申请工伤认定。
倪秀伟律师说,在现实工作中,劳动者因违章引发伤害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在处理这类事故时,存在着“劳动者因违章引发伤害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错误观点。只要劳动者受伤行为符合工伤范围的定义,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尽管邹先生没有戴安全帽,违反了公司安全操作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申请认定工伤以及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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