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娜(费县朱玉娜食品店):
你(单位)因生产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本局于 2019 年02 月26日依法作出“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费食药监食罚决〔2018〕01022 号),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罚款处罚。本局于 2019年 10 月30 日依法作出费市监罚催字〔2019〕01006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因你(单位)涉案店铺已不再经营,在通过电话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的情况下,本局于2019 年11 月 01 日通过邮寄送达向你(单位)送达上述催告书,但你(单位)未予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费市监催字〔2019〕01006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1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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