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上冶镇宝民商店(经营者:张宝民):
你销售过期红烧牛肉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大写:壹元伍角);2、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001.50元(大写:伍万零壹元伍角)。
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费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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