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刘某是费县某企业的一名老板,该公司在他经营期间收益平平。2013年12月,刘某在网上看到有广告介绍,可以利用自己企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赚点流动资金。刘某便联系了广州的该企业,同意以收取一定开票费的形式帮助广州该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
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刘某通过朋友收取价税总额4%的开票费,向广州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9张,税款金额2020余万元,违法所得69余万元。2016年1月份,费县公安局发现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依法展开调查,随即在家中将刘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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