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份,因双方感情破裂,家住费县的孙先生与妻子杨女士离婚,其婚生女儿由孙先生抚养,杨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一年后,杨女士在一次回娘家时遭遇车祸致残,期间未能按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在孙先生的要求下,双方达成“杨女士不承担女儿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女儿”的协议。“协议”签订后,思女心切的杨女士要求探望女儿时,被孙先生拒绝。多次要求探望未果,杨女士准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探望女儿的权利。杨女士疑问,离婚后,这种双方协议放弃探望权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具体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所负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和履行。同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权利义务行为还负有协助义务。因此,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另外,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本案中,杨女士仍然享有法定的探望女儿的权利。 记者赵泽军 整理
新闻推荐
本报4月6日讯 6日,临沂市南部地区终于迎来降雨,从降水量来看本次降水十分有限。预计7日临沂市大部分地区还会继续降雨。当真是“春雨贵如油”,春节过后,临沂市降水一直偏少。从气象局统计的数据...
费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费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