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费县的陈先生和刘先生是好朋友,2月份一天中午,两人一起吃饭时,刘先生称下午有事要去趟市里,借用一下陈先生车子。没有考虑,陈先生就把车子借给了刘先生,但车子却在市区一外环路发生了车祸,撞上了一辆摩托车,并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后经交警部门鉴定,陈先生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摩托车驾驶员将刘先生、陈先生及车辆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陈先生疑问,借车给他人,出事故车主是否负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在借车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过错主要体现在借出的车子是否有安全隐患,借给的人是否有相应的驾驶资格证书等。如果赔偿款超出了交强险的范围,保险公司是不会出钱的,这个钱只能落在驾驶人头上了。如果车主借给无驾照的人,出事之后,具体赔不赔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是免责的,车主要赔偿相应的连带责任。
记者赵泽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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