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林 美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371325197411230928):
本局于2015年4月 16 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费)食药监食罚〔2015〕0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罚款3000 元,并要求你 2015年5月1日前履行完毕,但你至今未履行。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 对你加处罚款3000元。请你在收到本催告10个工作日内缴清上述罚款共计6000元。逾期不缴,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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