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王某经常去美容院美容,每次美容时项链饰品都会放在一边,不料在一次美容过程中项链却丢失了。在跟美容院交涉未果后,双方闹发到了法院。
2008年10月7日,王某到费县路附近的一家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美容时,美容师袁某建议王某摘下项链后,袁某把它放在了一边。由于当时美容院里顾客很多,袁某随后又给其他客户服务去了。做完美容后王某就离开了。第二天,王某发现项链丢失,她赶到美容院后,项链还是没有找到。跟美容院交涉未果后,王某将美容院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损失5180元,而美容院则称,店内已有提示“请妥善保管好您的物品”,王某属自己保管不当,与其没有关系。
市南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为此受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因此,美容院以其店堂告示为由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保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另外项链价值580元,但项链所附带的钻石价值不明,对钻石挂坠价值部分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美容院向王某赔偿损失580元。 (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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