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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闹事被拘留

来源:民族日报 2018-09-17 09:2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马健)“你们是什么东西?我没犯什么法律,你们能做个啥……”等等污言秽语扑面而来,在执法现场,面对这样的场景,永靖县公安局民警用现场证据和法律武器为酒后闹事者上了一课。

近日,永靖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民警在西河镇白川村处置一起村民康某因衣服价格与服装店销售人员发生争吵的纠纷警情时,该村村民韩某某酒后来到出警现场干扰民警执法。民警对韩某某说:“我们正在出警,这里是执法现场,请你先离开,回避一下”,而韩某某气冲冲地对警察说:“我没犯什么法律,你们能做个啥……”民警几次劝说但韩某某充耳不闻。在劝告无效,执法无法正常继续的情况下,民警果断将其带离现场,约束至酒醒后,移交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调查处理。

接案后,治安大队将韩某某传唤到案并展开调查,经韩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韩某某的行为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韩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此案的侦办,既严厉打击了酒后闹事者的嚣张气焰,又严惩了公然侮辱执法民警的逞能行为,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法律解读】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对法律心存敬畏、对执法者心存敬意,无关乎身份、地位,我们遵循的是法律的规则,法律在规定公民行为规范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井然的秩序,尊重法律,就是尊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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