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因换班问题发生争执,酒后男子将同事殴打成重伤。5月19日,记者获悉,永靖县法院日前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在永靖县一动力厂的休息室,郭某喝酒后与同事罗某因调换班问题发生争吵,罗某掐住郭的脖子,用消防水带枪头对其敲打时,郭某从窗台上拿起一把扳手朝罗某头部打了一下,致其倒地头部流血。当年9月3日郭某被逮捕。经法医鉴定,罗某的损伤属三级伤残。案发后,郭某及其亲属赔偿罗某医疗费2.8万元。
庭审中,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但辩解自己在受到被害人殴打后反击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法院调解,郭某亲属向被害人罗某赔偿1000元。法院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郭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补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郭某关于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无证据支持,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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