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为了稳定物价、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合法合理进行经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突发疫情期间,地方政府与有关企业协商,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三、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严厉打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以及粮油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等商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
七、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的监测监管,密切关注并分析市场动态、价格波动、库存变化,供需状况等,及时掌握并向全社会发布货源、价格、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
八、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稳定市场供应;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联合行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九、广大群众要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二0二0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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