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3年3月26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3年9月29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14年1月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4年9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教育事业跨越发展,提高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的教育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教育优先发展,采取特殊措施,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推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力推动自治州教育事业跨越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治州的实际,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创办高等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努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自治州内所有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全体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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