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单位:
《临夏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7月20日州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夏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维护临夏州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甘处非办〔2016〕10号)精神,结合临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临夏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金融办,以下简称州处非办)负责受理全州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走访、电话等方式,直接向州处非办举报临夏州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五条州处非办应及时将举报内容(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查证。查证过程中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协助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将最先收到的举报材料对应的举报人认定为奖励对象。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非法集资案件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举报内容经州处非办和公安部门查证,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千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于非法集资,且公安部门决定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酌情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奖励;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涉案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3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一条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举报人进一步协助查证、提供线索,并视线索对案件侦破的作用,在该案件司法判决后,给予举报人进一步奖励。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破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重要帮助作用和辅助参考作用。
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有力证据,查破非法集资案件。
重要帮助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其他相关证据、信息,经进一步工作,查破非法集资案件。
辅助参考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获取证据起到帮助作用。
第十二条举报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涉案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至10000元人民币;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3000至5000元人民币;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2000至3000元人民币。
(二)涉案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
(三)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每起案件的各项举报奖励金额之和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由州处非办会同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州金融办部门预算,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州处非办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公安部门查证属实或予以立案、或司法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依据本奖励办法,及时填写《临夏州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照标准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六条《审批表》需经州处非办、公安局会签同意。
第十七条州处非办应在奖励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八条举报人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亲自领取奖金。领取时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简述举报内容,提供举报受理编号及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除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州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审批表、奖金领取记录通知、奖金领取凭证等,对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州处非办应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州处非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将有关情况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案金额部分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上报省处非办备案。
举报电话:0930-6215325
邮箱:lxzjrbzbsc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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