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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及根源分析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6-10-2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普通百姓的生活已经是衣食无忧,但同时随着社会的各项变革加快,人们的家庭观、道德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赡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且呈增长趋势。笔者对所在法院今年以来审理的十余件赡养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研究提出了对策。

一、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诉讼主体的单一性。被赡养人大多为 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该年龄结构的老人中,文盲、半文盲占一多半,他们年轻时多以种田或打工养家糊口,如今已经基本丧失了生活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且子女较多。从赡养纠纷案件的结构来看,既有父母与子女间的诉讼,也有祖父母与孙子女间的诉讼,还有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诉讼,其中父母与子女间的赡养纠纷约占93% 。

(二)诉讼请求的相似性。老有所养是被赡养人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往往是为了基本的生活需要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内容大致相同,包括粮食、住房、穿的、用的以及医疗费负担等。有的是单项要求,有的是全面要求,这取决于被赡养人自身情况和家庭状况,取决于子女对父母的关心照顾程度。

(三)诉讼请求的紧迫性。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浓厚的血缘关系,亲情难以割舍,只要一丝感情尚存,老人一般不会到法院告自己的子女。据统计,86% 的赡养纠纷案件是在被赡养人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诉至法院的,或没有住房、没有粮食,或老人疾病缠身,要求儿女负担医疗费等,老人的生存都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若不及时审理,老人的衣食住行无法得到解决,老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四)撤回起诉的随意性。赡养纠纷案件的撤诉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起诉后赡养人自知理亏而良知发现,自动履行赡养义务后,原告提出撤诉;二是由于老人起诉后加剧了家庭矛盾,赡养人不想自己在众乡亲面前出丑,对老人言辞攻击,在达不到目的的情况下,有的年轻夫妇一方(特别是女方)甚至以离婚相要挟,终因老人心软,为了大家庭的幸福被迫撤回起诉。

(五)赡养人不履行义务的顽固性。由于赡养纠纷案件较其他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赡养人均能认账,容易裁决。此类案件虽易审理,但执行难度大,且自觉履行义务的少。绝大部分赡养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履行义务,且答应继续自觉履行,但言行不一,形成去执行就履行、不去执行就躲避的局面,致使不少老人拿着判决书或调解书进退两难,只能一次次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给行动本不方便的老年人增加了困难。

二、赡养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

赡养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数量比例较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该类案件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多子女之间相互推诿、攀比。赡养纠纷案件老人的子女一般较多,且素质不是很高,对老人的生活不管不问。而且,兄弟姐妹多,必然存在思想道德素质、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当其中一人不尽赡养义务时,将会引起连锁反应,你不养我也不养,攀比现象严重,最后造成谁也不管老人的现象,形成赡养纠纷案件。

第二,整体素质低的家庭发案率高。文化素质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能反映出一个家庭道德修养的高低。就笔者所在法院今年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来看,案件当事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73% 。这些人素质较低,只顾自己生活,不管老人生存,良知尽失。

第三,经济条件差、外债多的家庭易导致赡养纠纷。从去年以来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来看,当事人是农民的占 97% 。失去劳动能力、以农为本的老人基本上没有任何收入,只能靠子女接济生活,而靠种田养家的子女们往往经济条件也不好,有的有钱也不给老人,经营自己的“安乐窝”,有的确实没有能力,还有的以老人无能没给自己挣下家业而拒绝赡养老人等。

第四,客观条件变化导致的纠纷占一定比例。现在,物价上涨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普通百姓的生活,赡养纠纷案件也应运而生。据调查,父子分家时,大部分都定有赡养协议,而协议的内容因家庭结构、经济状况不同各异,大部分赡养协议的内容随着物价的上涨已不能满足老人的基本生活,使老人的生活十分困难。当老人要求增加赡养费时,儿女们以定有协议为由加以拒绝,最终导致老人求助于法律解决。

第五,老人对个别子女的偏袒也是导致赡养案件频发的原因。有的老人对个别子女存有偏爱,认为哪个儿子有出息有本事就在某些方面倾斜,以致该子娶妻生子后仍不改初衷。或许老人无意,但妯娌间则心怀不满,从而产生“你哪个儿子好、有本事,就让哪个儿子养老”的想法,导致赡养纠纷案件的产生。

第六,婆媳关系不和也是导致赡养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父母子女住在一起的,日常生活中难免因家庭琐事或对某事的意见不一致,导致婆媳之间存有隔阂。一旦有了矛盾,儿子挡不住“枕边之风”,随之也就对父母产生意见,从而产生赡养纠纷。

三、对待赡养纠纷案件应采取的对策

导致赡养纠纷案件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也是法律法规对子女提出的明确要求。为了防止和减少赡养纠纷案件的发生,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可以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人们了解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及其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可针对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适时选择一批较有影响力的案件,采取就地开庭、公开宣判、新闻曝光等有力手段,扩大教育面和宣传效果,鞭挞和制裁不敬老、不养老的不道德行为。同时,大力提倡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广泛宣传报道孝子贤媳的典型事例,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幼有所教、老有所养”的良好道德与法治环境,全面推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二是依法及时审判和执行赡养纠纷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对被赡养人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和审判,加大执行力度,用法律手段促使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妥善处理好老人的各种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把赡养纠纷案件的撤诉关。正确区分正常撤诉与非正常撤诉的关键,是看赡养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如赡养人不尽义务,而以夫妻闹离婚或制造家庭纠纷强迫老人撤诉的,应分清原因,既要防止赡养人家庭矛盾激化,又要使赡养人明晓是非,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只会助长义务人不赡养老人的恶习,不利于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王希玉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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