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2月28日讯(记者邹俊美)12月28日,聊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聊城市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发布了《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燃气管理内设机构设置,明确了燃气输送管网向农村延伸制度,明确了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相关制度,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预防相关制度。《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几年来,聊城的燃气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全市累计铺设天然气管道5194.18公里,累计发展管道天然气用户48.35万余户,全市管道天然气年用气量约为4.5亿立方米,主城区管道天然气的普及率达到了97.7%。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燃气安全隐患增多,燃气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县级燃气管理机构不健全。除莘县、阳谷、茌平外,其余未设置专门的燃气管理内设机构,没有专职工作人员,燃气安全管理力量不足;二是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因第三方违规施工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等违法行为时常发生。四是液化石油气经营与使用安全隐患较为突出。为确保聊城燃气行业安全运行和持续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出台《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办法》明确了燃气管理内设机构设置。为贯彻落实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要求,《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了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燃气管理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引进燃气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明确了燃气输送管网向农村延伸制度。《办法》第七条规定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将燃气输送管网设施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为聊城正在推进实施的“气化聊城”工程和管道天然气“镇镇通”建设提供制度支持。
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制度。《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设施,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明确了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相关制度。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预防或减少气瓶管理和使用环节安全事故的发生,《办法》专设一章对于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规定了置换期限以及对回购气瓶的处理方式。
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预防相关制度。为防止和避免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和隐患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定。对有安全隐患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对燃气用户供气。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分别对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燃气主管部门的事故预防责任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鼓励和引导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投保燃气安全责任险。
聊城市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发布了《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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