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借款逾期利息应当分段计算。日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席守田适用《民法典》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据悉,这是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司法解释审结的案件。
钱某与相某军、相某亭系朋友关系, 2013年5月7 日,相某军向钱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7月6日还清,相某亭为该项借款提供担保,并在该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款期限届至后,相某军未按约定偿还,相某亭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钱某多次催要,相某军、相某亭均拒绝偿还。 2020年10月14日,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相某军偿还原告钱某借款本金4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7 日起按照年利率6% 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相某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实际支出费用。
庭审过程中,被告相某军未答辩;被告相某亭辩称:相某军向原告钱某借款的事实属实,但相某亭作为担保人,担保期已过,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被告相某军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钱某,构成违约,应偿还原告钱某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双方对借款期间及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标准均无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原告钱某主张的逾期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即自 2013年7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 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保证方式,双方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被告相某亭应对被告相某军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相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某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 ,自2013年7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相某亭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相某军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相某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相某军追偿。 驳回原告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希玉李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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