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2019年1月10日,东昌府区某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委托代理人到政务大厅窗口办理办学许可证。负责此项业务的窗口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申请人带来的申报材料后,发现这些申报材料缺少几份必要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已经准备好的材料中也存在办学界限不清等问题。按照要求,窗口工作人员耐心解释了有关法律法规,并向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办事清单、办理流程图和申报材料规范性模板,告诉他已准备好的材料中的错误应如何修改。按照要求,申请人认真准备材料,顺利通过审核,其办学机构获得了办学许可文件批复。
案例分析:
经过多年宣传努力,我区家长和学生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需求由“价格便宜”转向了“办学规范”。培训机构向规范办学转变,第一步就是办理办学许可证。在本案中,申请人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导致提供的申报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没有一次性达到审批标准。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办理申请办学许可证业务,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二条第(四)款,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6.《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2018〕6号),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事实证明,只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完备、规范的申请材料,就能保证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顺利、高效完成。
(通讯员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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