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
在近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发布了《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即将发布的条例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其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前期审查中提出,草案第四十五条关于不文明行为公开曝光的规定,涉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建议删除。修改时采纳了这一建议。
政府对隐私、公民权利重视程度的提高,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近日,聊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少媒体都开设了“不文明行为曝光台”栏目,对市民乱穿马路、乱丢垃圾、占道经营、乱停车等不文明行为进行集中曝光,提醒市民注意自身言行,并敢于批评不文明行为,把不良风气压下去,把文明新风树起来。
应该承认,相当一部分市民或多或少的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一些不良陋习,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公共文明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但如何通过引导和宣传逐渐减少不文明行为值得全社会思考。对一个仅仅是行为不文明,却没有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的普通市民来说,如果曝光后不幸遭到“人肉”,显然是担责过度,这又从维护文明走向了另一个更大的不文明。
文明行为重在养成,曝光只是手段,消除不文明行为才是目的。因此,为了社会监督和文明创建的需要,可以曝光,但得遵循法定的正当程序。毕竟,个人权益能否得到尊重保护,体现出的也是社会的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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