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赵宏磊 通讯员王希玉) 11月1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区政府咨询胡明岗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明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胡明岗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胡明岗利用担任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区政府咨询职务上的便利,为聊城东方双语小学等单位和个人在资金拨付、房屋租赁等方面谋取利益。2011年至2017年间,胡明岗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20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明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明岗犯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明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并积极预缴罚金,且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胡明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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