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18年后首次全面修改通过。这次新版文本中,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了重新界定。而最受舆论关注的,就是明确了:进口国内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这次《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的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的范围,删除了“按假药论处”和“按劣药论处”的规定,将“未经批准”“未取得批准文号”一类的情形单列,单独规定行政处罚,而且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自此,相关案件处理结果应有很大变化。刑法虽然没有修改,但代购、销售等行为因所购药品不再属于“假药”,今后帮人代购境外药品不再面临牢狱之灾,下半年即将适时上会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对《刑法》的表述作相应调整,相关司法解释也应作修改。应当说,这一修改和新法其他条款一道,回应了社会关于大病、罕见病用药困难的关切,体现药品管理法“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严打真正害人的假药而保障大众的生命健康、用药权益。新法相比于旧法,社会效果必将大大改善。
为科学立法点赞
治病救人在任何时代都是第一位的大事,如果境外的合法新药能够治疗相关疾病,就不该一味地将国内的患者拒之门外,否则就有些强人所难。甚至可以说,国内的患者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境外新药的“临床实验者”,此时,再对其严肃追责显然非常不近人情,也违背了立法本意。实际上,陆勇案、聊城假药案的从轻处理,就凸显出这一趋势。
纵观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这样的规定显然是默许患者少量进口未经批准的境外合法药品,即在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其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该规定显然让特殊患者重新燃起了希望,客观上也可倒逼国内有关企业加快药品研发或进口审批进度。可以说,这也是新时期以人为本,科学立法的典型体现,值得点赞。
(来源:新华网 整理: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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