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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也成立劳动关系?

来源:齐鲁晚报 2019-04-03 05:32   https://www.yybnet.net/

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通常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关系,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呢?

张丽家里的经济情况非常不好,因而初中毕业后就不再继续读书,而是在家里帮忙,年龄稍微大一点之后,就随着村里邻居外出打工。听村里人说附近一个食品厂的生意不错,大家都到那里去打工,张丽也就跟着一块去了。

厂子不大,生产一些农村常见的没有名牌的各种小食品。平时干活的人也就十来个人,进厂时老板只说是干活,也没有给签任何的书面合同或者其他文字材料。张丽第一天过去时,老板说要试用三天,看看干活利索不利索,仔细不仔细,双方约定一个月基本工资2000元,干得好还有奖金,有事必须请假,不请假一天扣100元。早上八点上班,十二点下班,下午一点半上到晚上六点。干得好给转正,以后就给交保险。

张丽在那干了一个多月,工资一分没发,因为老板都是定期在每个月月底发工资,老板就把几天的工资压下来,等到下个月底的时候一块发。

天有不测风云,张丽在25号的时候被机器压伤了手指,导致右手三指粉碎性骨折,老板给张丽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后就不再理会此事,在月底时一次性把张丽的工资交给了张丽的家人。

张丽年纪轻轻,还没有嫁人,少了三个手指,以后可怎么办?家里人比较担心,而食品厂老板对这个事却不认可,认为是张丽干活时偷懒睡觉了,不注意才发生事故的,张丽就该自认倒霉。

张丽与食品厂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材料,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老板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通过与张丽及其家人的多次沟通,并经其他工友的陈述,了解到食品厂是一家个体工商户,老板是办有营业执照的,这是一家庭作坊似的厂子。根据其他工友的陈述可知,“干得好”就是说至少要在厂里干两年,老板就会给涨点工资,也同意给交上保险。但是目前为止,熟悉的几个工友中并没有任何人交保险。因为大家经济都不好,交了保险还不如实实在在地拿着工资踏实,因此并没有人被交纳保险,而且即便是工作时间长的工友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张丽与食品厂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权利又如何保障呢?

要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首先,从形式上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可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基本依据。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张丽与食品厂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正确认定。张丽的情况是否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呢?

要知道在实践中存在多种用工形式,而只有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才由劳动合同法来调整,其他如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类型的则由民法来调整。正确认定张丽与食品厂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张丽的后续赔偿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张丽仅仅工作了一个多月,食品厂尚未支付张丽任何工资,仅在事后现金支付了工资,食品厂也没有给张丽交纳过保险,张丽仅有的就是在厂内工作时的工作服,在厂里上班时,老板娘手工记载的记工本。对张丽比较有利的就是证人证言了,这些工友的情况都是差不多,尤其是介绍张丽过去上班的邻居更是积极主动帮忙寻找证据,如提供了自己工作发放工资的详情等。

而作为用人单位的食品厂却辩解称,自己是个体经营户,不属于公司,不应该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是老板雇佣员工给食品厂干活。

最终,张丽通过了劳动关系认定及工伤认定,并得到了相应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因此,依法成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也是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合法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与公司在劳动用工上并无区别要求,依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法用工。

柏乔律师简介

现任职位: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房产婚姻,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

联系电话:15966260567

劳动法律事务部是京师(聊城)事务所的核心业务部门之一。劳动法律部经过长期的实务积累和专业培养,已组建一支精熟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和诉讼技能的律师团队,并形成了专业律师团队服务的运作模式。我们的团队以全面为企业解决劳动法领域后顾之忧为宗旨,真正为企业减轻用工成本,减少纠纷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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