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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烟花爆竹条例”2019年起施行 共二十三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禁放区域、法律责任等内容

来源:齐鲁晚报 2018-12-07 05:3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聊城12月6日讯(记者李怀磊)12月6日上午,《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袁炳臣对《条例》出台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该《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这是聊城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四部实体法,《条例》总结、提炼了全市烟花爆竹管理方面的经验,学习、借鉴了济南市青岛市菏泽市、杭州市、苏州市等地在烟花爆竹管理和立法方面的成熟做法。围绕当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一些重要管理制度,细化了管理措施,界定了政府及部门与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禁放区域、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将禁放区域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禁止燃放的区域为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二是禁止燃放的场所为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等十类场所;三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考虑到重大节日、重要庆典活动有举办焰火晚会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根据有关要求贯彻从严控制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焰火燃放活动。《条例》规定了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申请、批准程序。《条例》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设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简洁明确,便于操作。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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