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军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聊城市实际,制定《聊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在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编制节约用水专项
规划和年度计划
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及时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经批准的自备水源,应当装表计量,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并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计划用水管理。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特种行业用水实行特种用水水价。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工程项目应当建设
相应的节水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参与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管网漏失率。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过认定的节水型用水器具。禁止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产品和器具。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水潜力,提高合理用水水平。
加大利用优先使用
中水和再生水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等上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应当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再生水的价格应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的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制定。
市政、园林、环卫、洗车和基建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再生水。
未经批准取水
最高罚款10万元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由市、区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的自备水源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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