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肖会
通讯员付延涛报道
本报聊城讯《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以来,全市各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协作,不断扩大宣传范围,努力使《条例》宣传走进千家万户,并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但仍有少数心怀侥幸者,置若罔闻。近日,聊城警方再次开出两张“禁燃罚单”,并郑重提醒市民,为保护天蓝水美的生态环境,请广大市民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1月17日上午,临清市中央帝景小区附近一门店(禁燃禁放区内)开业时,其经营者李某某不顾车辆行人安全,在非机动车道上燃放烟花爆竹,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临清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依照《条例》第14条规定,给予李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临清警方开出的首张闹市区“禁燃罚单”。
1月16日下午,莘县东鲁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甘泉文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将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李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并根据《条例》,对李某处以300元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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