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告如下:
一、在临清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前到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此期间全部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如被执行人未在本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到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公众微信号、政府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开曝光,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制裁。临清市人民法院将视其违法情节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临清市人民法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按照本公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到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法律义务,对超过期限仍拒不履行的,自2018年5月16日起,临清市人民法院将一律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制裁。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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