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指出实施时间为2017年3月底前,实施对象为全市所有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未通过环保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
全市所有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排放废气不能实现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自2017年4月1日起,全部落实停产。在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之前,不得恢复生产。根据3月初调度情况,全市共计24台燃煤发电机组尚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分别为临清运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3机组)、山东省莘县森源实业有限公司(1、2机组)、阳谷森泉热电有限公司(1、2机组)、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1、2机组)、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1、2、3机组)、齐鲁供热有限公司(1、2、3、4机组)、山东泉林集团热电有限公司(1、2机组)、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3、4机组)、山东高唐热电厂(5、6机组)、鲁西集团动力分公司(1、2机组)等。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的燃煤发电机组,尽快组织竣工环保验收。2017年4月1日前,各县(市)环保局、市局各分局组织各燃煤发电企业将达标承诺及监测证明报市环保局;4月底前,将改造工程的可研批复、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书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有关书面材料一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各县(市)环保局、市局各分局要制定严于日常的措施,加强对辖区内燃煤发电机组的环境监管。对于停产类燃煤机组,要按照规定时限,责令全部停止运行;对于限期验收类燃煤机组,在规定时限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提报有关书面材料。4月1日零时起,全市所有燃煤发电机组,一律按照《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的要求,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燃煤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是措施落实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为随时掌握辖区内燃煤机组的排污状况,县(市)环保局、市局各分局都要实行驻厂员制度,负责督促相关燃煤发电企业停产措施的按时落实。同时,明确一名联络人员,负责停产、限期验收等措施落实情况的上报和其他日常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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