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广举:
本局依法处理的你因违法从事木炭加工经营,排放污染物应予行政处罚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临环罚字第 3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临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本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单位:临清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人:张芹
电话:0635-2338016
手机:13863502756
2016年8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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