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肖会
通讯员王希玉户凤英报道
本报聊城讯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清东旭合作社非法集资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原临清东旭合作社负责人李瑞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原临清东旭合作社工作人员李建波(系李瑞海之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10月28日,李瑞海虚假出资,在临清市注册成立东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聘用被告人李建波以及田玉平、李帅等人为工作人员。
2013年3月,东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临清市八岔路镇设立八岔路分社,并聘用李红军、胡美梁等工作人员。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东旭合作社及八岔路分社以投资入股为名,以投资经济实体为幌子,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以高额代办费为回报,发展93名代办员,向2284名社会不特定农民非法集资4588.6837万元。上述款项,李瑞海用于偿还前期集资的本金和利息、支付代办费和奖励、支付工资、购买车辆、借贷给他人、消费等。
2014年4月,李瑞海组织临清东旭合作社相关工作人员逃匿。至案发,除用已支付的30多万元利息折抵本金外,仍有1634名农民的2657万元本金不能归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310万元,冻结李瑞海银行存款11.6731万元,扣押现金3334.8元,扣押汽车若干辆,封存临清东旭合作社、八岔路分社办公物品一宗;李红军主动退赔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瑞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隐瞒真相、虚构资金用途的欺诈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建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采取以入股为名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分红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导致1600余名农民资金血本无归。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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