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凤芹:
孙兆元不服临清市人民政府为你颁发临国用(97)字第12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于2015年5月 13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将你列为第三人参加本案复议,受案号为(2015)聊政复受字第106号《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本机关立案后分别于2015年5月14日、5月 20 日、5月 26日将上述文书邮寄送达与你,该信件均被退回。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你可向本机关提交复议请求、有关证据材料等,逾期不提交不影响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
聊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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