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4日,王某驾车与房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起诉至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房某各项损失共计53756.3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后房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通过多次交流、做工作,王某同意支付部分执行款。去年底,王某交纳现金16000元,承兑汇票一张2万元,承兑汇票系2015年3月10日到期。
本案申请执行人房某系县粮局下岗职工,租住在城区,自交通事故发生后至今无法正常行走,仅靠妻子李某在家做缝纫活维持生计,尚有一女儿正在读高中,一家人生活一度陷入艰难。而被执行人王某系临清市农民,没有固定收入,事故发生后更是将车辆变卖对申请人进行了赔偿,王某经过多方努力仍有近6000元未能赔偿,再无支付能力。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党组研究决定将本案申请人房某纳入司法救助程序,于春节前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救助,救助金额5000元。今年3月10日承兑汇票到期前,本案承办人尹奎祖又积极帮助被执行人支取了承兑汇票上的金额2万元,看到赔偿款终于到位,为了表示感谢,房某委托妻子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手中。
于清磊 韩书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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