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
大学新生注册、入学等需根据招生计划上报、审批,因此,就“被冒名顶替的学生重新入学”问题,需有更高层面的统一原则性方案。
“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学案”事件,继续被舆论关注。
据报道,顶替者陈某某已被单位停职,其学籍也被山东理工大学注销。这让受害者陈春秀很不解,属于自己的学籍,为何被轻易注销?尽管已经通过了曲阜师范大学的成人高考,她还是向山东理工大学提出了重新入学的请求,但对方以“无此先例”拒绝。
乍听起来,涉事校方给出的理由也并非捏造,但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被冒名顶替者提出的重新入学要求,真的充分且合适吗?依我看,涉事高校的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处理冒名顶替上大学案,撤销尚在读的冒名顶替者的入学资格、学籍,以及已经毕业的冒名顶替者的学历、学位,并追究参与运作者的法律责任,这是维护教育公平的应有之义。
而在查处冒名顶替者的同时,对被冒名顶替者的受教育权进行救济,根据其本人意愿,恢复其学籍,接受其入学,也是维护教育公平与正义的必要举动。
虽然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并没有专门的条款针对被冒名顶替者的入学资格与学籍问题,但从法理和情理上讲,被顶替者被他人冒用身份去大学报到、读大学、获得学历学位,而自己却莫名其妙失去读大学的机会,这样的后果不该由被顶替者独自来承担。
救济被冒名顶替者被他人非法侵占的受教育权,应该是涉事高校的主动作为,也是“自我救赎”。
从被媒体曝光的案例来看,每一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子,都有涉事高校审核不严格的责任。这些高校显然需要直面自身的错误,并纠正错误。而给被冒名顶替者一个重新入学的机会,就是高校纠正其错误的直接行动之一。
事实上,从严格意义上说,被顶替者就是本校录取的学生,涉事高校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应该有纠正错误的勇气。
当然,按照相关规定,有关高校拒绝给被冒名顶替者重新入学的机会,似乎也并非全然无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就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如果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就此来论,到今天已时隔16年之久,陈春秀确实已经错过了入学时间。
但要注意,这是针对主动放弃报到者,而非被他人冒名顶替的情形。对于被他人冒用身份而没有按时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不能简单地“取消入学资格”。
包括山东高校在内的我国大部分本科院校,都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分制属于弹性学制,对学生求学的年限已经没有那么严格的限制。因此,对于被顶替者采取学分制管理的方式,处理其入学资格、学籍、求学与毕业问题,是符合规则的处理方式,而非降低对他们的要求。
值得一说的是,给被冒名顶替者重新进入大学的机会,并不是拿公共教育资源进行补偿,也没有侵犯其他任何人的受教育权。只不过是让他们获得本该属于自己的求学机会,这是以实际行动践行教育公平。
考虑到大学新生注册、入学,建学籍档案等,都需要根据当年招生计划上报、审批,因此,就“被冒名顶替的学生重新入学”问题,建议更高的层面可拿出统一的原则性方案。虑及被冒名顶替者毕竟是少数,也可以实行“一人一策”的方式,给予其重新上大学的救济与帮助。
□熊丙奇(教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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